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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5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傳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傳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魏傳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文附卷可參,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 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6日 108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98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51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0號、110年度簡字第25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0號、110年度簡字第2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7日 110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8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5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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