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依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1800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徐依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徐依澄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依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取財罪 │取財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12日至 │108年8月13日至 │108年8月10日 ││ │108年8月14日 │108年8月15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9年度少連偵 ││ │5474號、第5956號│5474號、第5956號│字第203號 ││ │、第6426號 │、第6426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 ├────┼────────┼────────┼────────┤│ │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 │109年度金上訴字 │109年度訴字第 ││最 後│ │第979號 │第979號 │139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28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 ││ │ │4445號 │4445號 │1399號 ││判 決├────┼────────┼────────┼────────┤│ │判 決│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38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 │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 │ ││ │22354號、第23521│ │ ││ │號、第30648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 │ │ ││最 後│ │2854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 │ │ ││ │ │2854號 │ │ ││判 決├────┼────────┼────────┼────────┤│ │判 決│109年11月26日 │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