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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佳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佳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佳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4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7月31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7629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3202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5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2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9年度執字第14676號 │110年度執字第411號 │110年度執字第2567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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