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童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宋豐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8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7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童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方童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29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