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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依蓉郭韶旻田雅心

上訴人
即被告
方童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8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7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童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方童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29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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