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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司熒田雅心江健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建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被告
胡學文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被告
游騰凱
選任辯護人
李建政律師
被告
楊柏楷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被告
陳彥璋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被告
王建致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
被告
劉翰陽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被告
蘇培睿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15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胡學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二、游騰凱犯如附表二編號12、15至16、19至20、24至3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4、16、20、64、68、72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3、96至98及101至15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七十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三、楊柏楷犯如附表二編號1、12、15至21、23至3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0、12、14、16、18、20、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一十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四、陳彥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五、王建致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六、劉翰陽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七、蘇培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五十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八、黃文建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32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一百四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黃文建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阿漢、冠軍、大雄等人所操縱、指揮之以三人以上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跨境電信詐騙組織(下稱本案詐欺組織),並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作為二線機房據點,其等之詐欺手法為:由該詐欺集團一線話務成員隨機撥打電話予新加坡民眾,佯裝是星展銀行或衛生部人員,並詐稱該民眾名下帳戶涉及洗錢、遭盜辦信用卡或涉及販賣假疫苗等犯罪,再將電話轉接至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等人所擔任之二線話務成員,佯裝是大陸地區北京公安人員,詐稱可協助調查案件,與該民眾互加通訊軟體whats’app後製作筆錄,藉此取得該民眾之基本資料及金流資料,再佯稱該民眾涉及不法犯罪將由檢察官拘捕,將電話轉至佯裝為檢察官之三線話務人員,使受話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其等參與之期間、在組織內之分工及代號各如附表一所示,黃文建並按月領取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薪資作為報酬,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則依詐得金額之8%作為報酬。胡學文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組織即以上開手法分別著手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並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如附表三部分則均無證據證明已詐得財物而僅止於未遂。嗣為警於民國110年9月27日13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0號執行搜索,並同步在新竹市○○路000號拘提黃文建到案,扣得如附表五編號2至3、5至7所示之物。經綜合相關事證確認機房據點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上址逕行搜索,當場查獲在場之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至59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被告胡學文、游騰凱、陳彥璋、王建致、蘇培睿、黃文建與其等之辯護人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436、P460、P476、P488、P504、P521);被告楊柏楷、劉翰陽與其等之辯護人及公訴人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467、P496),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除各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中未具結關於除自己以外其他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建就其等如附表一所示參與本案機房之期間、於機房內所使用之代號,及在機房內之分工均供承不諱,且亦均坦承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手法施詐,並有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加重詐欺既、未遂犯行等情。被告游騰凱之辯護人另為被告游騰凱辯護稱:單況表之性質亦屬共犯之自白,不能作為補強證據,故無實際報案紀錄部分之犯罪行為均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判決。被告黃文建之辯護人另為被告黃文建辯護稱:被告黃文建僅負責機房成員日常生活所需用品及每日三餐便當之採買工作,顯非為自己犯罪而僅是出於幫助之意思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僅論以幫助犯。經查:

㈠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黃文建分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阿漢、冠軍、大雄等人所操縱、指揮之本案詐欺組織,並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作為二線機房據點,其等之詐欺手法為:由該詐欺集團一線話務成員隨機撥打電話予新加坡民眾,佯裝是星展銀行或衛生部人員,並詐稱該民眾名下帳戶涉及洗錢、遭盜辦信用卡或涉及販賣假疫苗等犯罪,再將電話轉接至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等人所擔任之二線話務成員,佯裝是大陸地區北京公安人員,詐稱可協助調查案件,與該民眾互加通訊軟體whats’app後製作筆錄,藉此取得該民眾之基本資料及金流資料,再佯稱該民眾涉及不法犯罪將由檢察官拘捕,將電話轉至佯裝為檢察官之三線話務人員,使受話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其等參與之期間、在組織內之分工及代號各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黃文建並按月領取5萬元之薪資作為報酬,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則依詐得金額之8%作為報酬。被告胡學文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組織即以上開手法分別著手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並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如附表三部分則均無證據證明已詐得財物而僅止於未遂等情,均為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黃文建所自承,並有下列證據可證:第一次警詢卷㈠:

1、被告黃文建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41-48)。

2、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23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黃文建,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至3樓)、扣案物照片(P53-61)。

3、被告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畫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2號):

(1)群組名稱「看房群」、「外務群」之對話訊息【即警詢附件1】(P67-85)。

(2)被告之年籍資料手寫紙(P87)。

(3)員工借支紀錄之備忘錄、採買物品相關之明細紀錄、與「胡文」之對話訊息、交易憑證、地址備忘錄【即警詢附件2】(P89-145)。

(4)與「冠軍」之對話訊息【即警詢附件3】(P147-185)。

(5)開銷月報表(記帳APP畫面)【即警詢附件4】(P187-195)。

(6)聯絡人資料(含「林姿尹」、「阿弘」、「胡文」、「富哥」等人)【即警詢附件5】(P197-199)。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本件機房《臺中市○○區○○路○段000號》)(P261-273)。

5、扣案平板電腦連結Onedrive雲端硬碟之檔案列印資料、翻拍照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暨凍結管制令(涉案嫌疑人姜文怡JIANG WENYI)」【警詢附件1】(P277)。

(2)詐欺講稿【警詢附件2】(P279-282)。

(3)「審訊室監控影像檔案」畫面【警詢附件3】(P283)。

(4)姜文怡JIANG WENYI之OCBC Bank帳戶存摺照片【警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4】(P285)。
    (5)「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
         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警詢附件5】(P287-365
         )。
    (6)「有產值安單」、「吃完/無產值」、「行動採買/卡
         線/照會尖兵」、「出口尖兵」、「今日死單」、「隊
         員練習區」、「沒清單安單」等文件【警詢附件6】(
         P367-392)。
    (7)業績表【警詢附件7】(P393-395)。
    (8)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客戶進度群」之對話訊息截
         圖【警詢附件8】(P397-410)。
    (9)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二樓討論區」、「二群」之
         成員表、成員資訊、對話訊息截圖【警詢附件11】(
         P415-423)。
    (10)通訊軟體之群組列表(P425)。
    6、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及所附:被害人佘福
       雲SEAH HOCK HOON之筆錄、報案單、採證被害人佘福雲
       與詐騙機房Whatsapp對話之ip位置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P427-429、P431-443、P445-461)。
    7、被告王建致持用手機之外觀照片(扣案物編號4-1)(第
       P463-465)。
    8、被告胡學文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467-
       474)。 
  第一次警詢卷㈡:
    1、被告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P25-32、P149-156、P221-228)。
    2、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23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P293-301)。
  第一次警詢卷㈢:
    1、被告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110年9月28日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P21-28、P171-178、P289-296)。
    2、平板電腦畫面翻拍照片(關於APP「Bria Mobile」之通
       話紀錄)(P199-203)。
    3、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237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P297-306)。 
  第二次警詢卷㈡:
      被告劉翰陽110年11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341-
    352)。
    第二次警詢卷㈣:
    1、被害人列表、單況表(被告王建致、胡學文、蘇培睿、
       陳彥璋、劉翰陽、楊柏楷、游騰凱部分彙整)(P115-13
       8、P139-147、P149-159、P160-178、P179-188、P189-2
       02、P203-205、P206-209)。
    2、外交部東太平洋司110年11月3日亞太六字第1101356031
       號轉電表所附:駐新加坡代表處電報(含:刑事警察局
       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被害人名冊及筆錄)(P211-25
       9)。 
  110偵31152卷一:
    1、「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P121-201、P28
       3-289、P335-355、P387-417)。
    2、扣案平板電腦Onedrive雲端硬碟資料夾名稱「2T」、「2
       睿」、「3海」、「4棋」、「5致」、「6皮」、「7軒」
       、「8南」、「11順」、「12發」、「1文」內檔案截圖
       (P243-282)。
    3、員警110年9月27日職務報告(P427)。 
  110偵31152卷二:
    1、「詹益和」、「劉煥隆」之身分證影本(機房成員領取
       包裹所用之身分證)(P69)。
    2、A、B、C組成員名單(P111)。
    3、被告黃文建、游騰凱110年11月3日、被告陳彥璋、王建
       致110年11月4日、被告楊柏楷、蘇培睿110年11月10日、
       被告胡學文110年11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P19-
       30、P91-102、P161-172、P193-204、P259-281、P317-3
       28、P397-408)。
    4、被告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畫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
       2號),含:
    (1)聯絡人資料(含「林姿尹」、「漢哥」、「胡文」、
         「發」、「銘」、「瑞」、「发」、「阿睿」、「富
         哥」、「阿漢」、「寶哥」、「阿弘」等人及群組成
         員資料)(P31、P36-39、P47-52)。
    (2)備忘錄(ICLOUD之帳號、密碼)(P32)。
    (3)與「漢哥」之對話訊息截圖(P35-36)。
    (4)開銷月報表(記帳APP畫面)(P40-46)。
    (5)與「富哥」之對話訊息截圖(P49)。
    5、扣案之平板電腦之One Drive帳戶名稱「庫錢」之帳號資
       料、雲端硬碟資料夾、備忘錄畫面截圖(P66-67)。
    6、被告蘇培睿以Whatsapp與被害人視訊之畫面截圖(P333
       之1-337)。
  110逕搜11、: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逕行搜索職務報告書、
       搜索現場、扣案物品照片(P3-27)。
    2、本院110年11月11日中院平刑倫110急搜16字第000000000
       8號函(P31)。
  110聲同調499、中市警六卷四:
  1、員警110年7月19日偵查報告及所附:另案新加坡籍被害
    人林育偉接獲詐欺電話之門號、IP位置、插用裝置IMEI
    碼、刑事警察局駐新加坡聯絡組陳報單、另案被害人林
    育偉之筆錄、持用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話來源IP位置
    、相關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110聲同
    調499P7-55)。
  2、機房之現場平面圖(中市警六卷四P91-93)。  
  本院卷㈡:
      單況表、9 月1 日至23日雲端硬碟列印資料、雲端資料
      光碟(P139-475,光碟置於卷末證物袋內)。
  此外,尚有如附表四編號4至59及附表五編號2至3、5至7所
    示之物扣案可證。
 ㈡被告黃文建自承為本案詐欺組織之外務人員,負責為機房內
    成員採買三餐及日常生活用品、接送成員進出機房、為機房
    成員代領包裹及日常生活開支帳務管理等情(見第一次警詢
    卷㈠P5、P7-11、P17-29,110偵21152卷一P206-209,110偵2
    1152卷二P8-13、P72-75),並有被告黃文建持用工作機之
    畫面翻拍照片(門號0000000000號)、「詹益和」、「劉煥
    隆」之身分證影本(機房成員領取包裹所用之身分證)等在
    卷可參(見第一次警詢卷㈠P67-199,110偵31152卷二P31至5
    2、P69)。查電信詐欺機房為免機房成員頻繁外出而洩漏行
    蹤,致引起警方之注意,而遭警方破獲,故均由詐欺機房之
    「桶主」統一指定由專人負責採買日常生活用品、料理三餐
    、接送機房成員等,即俗稱之外務人員。是以被告黃文建係
    以自己與該詐欺集團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共犯加重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共同犯意
    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
    ,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而非
    僅係幫助犯。
 ㈢至被告游騰凱之辯護人雖以單況表之性質亦屬共犯之自白,
    不能作為補強證據,故無實際報案紀錄部分之犯罪行為均屬
    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判決云云,為被告游騰凱辯護。惟查,
    卷附單況表係自機房內扣得之平板電腦連結Onedrive雲端硬
    碟中下載之資料,分別由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
    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等二線話務手及所合作之一
    、三線話務手,於犯罪當下逐日紀錄其等所跟進詐騙之被害
    人狀況,並據以作為計算各成員可分得之報酬成數,性質上
    顯非被告自白,且真實性甚高,自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等人
    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之依據,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不可
    採。
 ㈣更明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
  ⒈公訴意旨雖以其等之詐騙模式,是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電腦架設之自動群發系統,隨機挑選新加坡民眾,群發
      系統發送詐騙語音訊息至該號碼段之電話,由新加坡民眾
      依電話語音之指示按鍵回撥,惟卷內並無與此部分相關之
      證據資料,證明本案詐欺組織係以此種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之手法遂行詐欺犯行,此部分之事實應予更明。
  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胡學文為機房管理人,惟並未敘明所謂
    「管理人」之工作內容為何,亦未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起訴被告胡學文,
    故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予更明。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柏楷負責繕打教戰守則演講稿並提供予
    該詐欺集團內之成員,並要求其等背熟接聽電話技巧等,
    惟為被告楊柏楷所否認,亦無其餘機房成員指認被告楊柏
    楷有為此部分之行為,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應予更明。
  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4-9即如下附表三編號57被害人郭
    志寶部分,公訴意旨認有於7/30進1.46新幣故為既遂云云
    。惟查,經比對卷附單況表及公訴人於審理中提出之one
    drive雲端硬碟內原始檔案,均無相關記載,顯係誤植,
    此部分之犯行應僅止於未遂,亦應更明。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上列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依被告黃文建、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
    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本案機房既為
    綽號大雄、阿寶、阿漢、冠軍等人所共同設立,被告胡學文
    、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均在
    機房內擔任詐騙機手,被告黃文建則負責協助機房日常生活
    所需,則該詐欺集團成員至少為3人以上無訛。又本案機房
    至少自110年3月起開始運作,以向新加坡民眾詐取財物為目
    的,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
    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具有一定之時間上持續性、牟
    利性,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3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且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條件無疑。
 ㈡核被告黃文建、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
    、劉翰陽及蘇培睿參與本案詐欺組織,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黃文建、胡學
    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
    為;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二編號12、15至16、19至20、24至
    32所為,及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二編號1、12、15至21、23
    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
    及蘇培睿就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為;被告黃文建就如附表三編
    號1、4、5、7至150所為;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三編號14、1
    6、20、64、68、72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
    3、96至98及101至150所為,及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三編號1
    0、12、14、16、18、20、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
    為,則均係犯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未遂罪。
 ㈢現代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多為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
    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件依被告等人所述上情,其等參與
    本案詐欺組織,係跨境詐騙新加坡人民,各階段均需有人分
    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次按刑法之「相續
    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
    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
    ,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
    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
    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
    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
    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於上開被告參與本案詐欺組織期間,均應與其他詐欺
    組織成員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
    ,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胡學文、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及
    黃文建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所犯附表二編號1所示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被告游騰凱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
    與其所犯附表二編號12所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均有局部
    重疊,為想像競合關係,均應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併辦部分
    與起訴部分為同一社會事實,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㈤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二
    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為;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二編號12、15至
    16、19至20、24至32及附表三編號14、16、20、64、68、72
    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3、96至98及101至1
    50所為;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二編號1、12、15至21、23至3
    2及附表三編號10、12、14、16、18、20、23、26、28、48
    至50及53至150所為,及被告黃文建就如附表二各編號及附
    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侵害之法益各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胡學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審簡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4
    日執行完畢;被告陳彥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於105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被告王建致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28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均
    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等於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其等本案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
    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
    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
    之情形,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均依法加
    重其刑。
  ⒉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培睿就如附表
      三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黃文建就如
      附表三編號1、4、5、7至15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被告楊柏楷就如附表三編號10、12、14、16、18、20、
      23、26、28、48至50及53至15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
      行,及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三編號14、16、20、64、68、
      72至73、75、77、79、81至84、90、92至93、96至98及10
      1至15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因無證據證明確有
      被害人受騙匯款,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
      規定,均減輕其刑,就被告胡學文、陳彥璋及王建致部分
      並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雖有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惟被告胡學文、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黃文
      建、楊柏楷就如附表二編號1、被告游騰凱就如附表二編
      號12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既均已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
      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
      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量刑時一併審
      酌)。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對
      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因加入
      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
      即屬成立,避免情輕法重,為求罪刑均衡,而為該但書之
      規定。上開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在形成處斷刑時
      既論以其他重罪,難以想像有再依裁量而予以減輕或免除
      其刑之必要,自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均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劉翰陽均曾有參與詐
    欺集團之前案紀錄,被告陳彥璋、王建致、蘇培睿及黃文建
    則無相類之前科紀錄,均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參,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劉翰陽漠視
    法律禁制一再以參與詐欺機房之方式圖謀私利,惡性非輕,
    被告陳彥彰、王建致、蘇培睿及黃文建均四肢健全、非無工
    作能力,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一己之利加入本案詐
    欺組織,價值觀念亦有嚴重偏差。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
    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嚴重損及我國際形象,並參酌被
    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及蘇
    培睿均係擔任二線話務手,負責直接與被害人聯繫並誘使被
    害人受騙上鉤,於犯罪分工上難謂邊緣,並各按假冒之角色
    依比例獲取薪資報酬,被告黃文建則未負責接聽電話,參與
    犯罪之程度較低,惡性次之。再考量上開被告在機房之時間
    長短,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等自述之智識程
    度、生活經濟狀況及檢附之相關證明(見本院卷㈠P439-447
    、P479-481、P525-557,本院卷㈡P134)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上開被告所犯各罪均係在同一
    機房期間內所犯,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
    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度相似,經整體評價後,
    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㈧又就公訴意旨聲請就上開被告審酌併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項諭知強制工作部分,該項規定業經大法官於110年12
    月10日以釋字第812號宣告自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是本院自
    無從為依該項規定命本案被告就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犯行強制工作,均併予敘明。
 ㈨至被告游騰凱、楊柏楷、王建致、劉翰陽、黃文建之辯護人
    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被告黃文建並請求給予緩
    刑宣告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
    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
    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
    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再按
    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
    ,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
    上開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
    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精細,以前
    述方式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犯罪情節非輕,衡諸社會一般人
    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所為本件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
    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辯護人請求依該規定
    減輕其刑,於法不合。又被告黃文建所定應執行刑已逾2年
    ,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宣告形式要件不符,無從
    為緩刑宣告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方面:
  ㈠犯罪所得:
  ⒈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
      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
      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
      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
      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
      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
      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
      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
      不採共犯連帶說,而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
  ⒉查被告黃文建自承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月薪為5萬元,自6
      月份加入後已領過4個月的薪水大約20萬元等情,業據其
      供述明確(見110偵31152卷二P9、本院卷㈠P147),足認
      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所得為2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想
      像競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主文項下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
      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就本案被訴犯行,均無證據證明
      其等已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⒈按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
      ,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
      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
      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1109號判決及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8所示之電信設備,被告
      胡學文、游騰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
      培睿均未主張為其等私人所有且非供本案詐欺犯行使用,
      堪認均為大雄、阿寶、阿漢、冠軍等人提供予本案機房內
      成員管領使用之犯罪工具,機房內成員均有事實上處分權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胡學文、游騰
      凱、楊柏楷、陳彥璋、王建致、劉翰陽、蘇培睿各該犯行
      之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手
      機1支,係被告黃文建所有供其與本案詐欺組織其他成員
      聯繫使用之工具,亦據其供明在卷,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
      ,於被告黃文建各該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至如附表四編號59及附表五編號3、5至7所示之物,雖係上
      開被告本案犯行之證據,惟尚非屬犯罪工具或因犯罪所生
      之物,復非違禁物,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1
      至3及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物,經被告胡學文及黃文建
      供稱為其等私人所有,檢察官亦未舉證與本案有何關聯;
      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則均非上開被告所有,亦無其他具體事
      證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
      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
      ,自亦無從併予沒收,均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認上列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
    犯行,亦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等語。惟公訴意旨固認新加坡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人頭帳戶之
    款項,經由不詳車手集團隨即加以提領,並以不詳方式交與
    不詳之人分贓,然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前開被害人所匯
    入指定帳戶之開戶或交易明細資料,無從得知該等詐騙款項
    是否已遭提領或轉出,既無確切證據證明此部分有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之情形,當無適用洗錢防制法予以論罪之餘地,
    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相繩,此部分原應為無
    罪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等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機房內代號 角色分工 參與期間 1 胡學文 「文」、「胡文」 二線 110年4月23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2 游騰凱 「南」 二線 110年8月29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3 楊柏楷 「海」 二線 110年7月27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4 陳彥璋 「軒」 二線 110年4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5 王建致 「致」、「新」 二線 110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6 劉翰陽 「皮」 二線 110年3月1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7 蘇培睿 「睿」 二線 110年4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查獲時止 8 黃文建 「阿建」 為機房成員採買三餐及日常生活用品、接送成員進出機房、為機房成員代領包裹及日常生活開支帳務管理 110年6月初起至查獲時止 
【附表二】既遂部分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姓名 機手 詐騙時間(起) 詐騙時間(迄) 詐騙金額 卷證出處 參與之被告 1 3-10 、 5-6 曹永記 CHOW WEN KEE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3月11日 8月15日 單況表記載: 8/15進4.01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4、P191-192)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7)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 2-3 、 3-4 郜艺清 GAO YI QING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4月23日 7月8日 單況表記載: 06/01進9.5新幣 06/07進1.18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P161)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 2-7 黎思瑩 loy saying benita 胡學文(文) 4月24日 6月3日 單況表記載: 5/21進2.08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1)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 4-7 陳麗婷 tanlay tyng judy 陳彥璋(軒) 4月25日 7月18日 單況表記載: 6/30進6.23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0-181)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 3-7 、 5-1 林麗英 LIM LEE ENG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5月2日 7月8日 單況表記載: 06/10進8.85新幣   6/18進14.57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2-163、P189-19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 2-9 、 3-9 許薇薇 KOH HWEE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5月6日 7月13日 單況表記載: 7/13進1.8新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2、P163-16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 1-5 、 3-5 鄭喜勝 TAY HEE S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5月11日 7月8日 單況表記載: 06/02進2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 4-3 李三華 lee sa bah 陳彥璋(軒) 5月12日 6月3日 單況表記載: 06/02進9.5新幣   06/03進1.2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 2-8 顏鈺嫻 ganyee xian 胡學文(文) 5月13日 6月17日 單況表記載: 6/17進1.32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1)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 2-5 、 4-4 、 5-2 楊艷嬌 YEO YAM KEOW 胡學文(文) 、 陳彥璋(軒) 、 劉翰陽(皮) 5月17日 6月23日 單況表記載: 06/23進7.5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0-151、P179-180、P19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 2-2 王藝青 WANG YI QING 胡學文(文) 5月21日 6月17日 單況表記載: 05/28進0.79新幣   6/17進1.21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 4-13 林麗桓 LING LI HUAN 陳彥璋(軒) 5月24日 9月13日 單況表記載: 7/21進3.1新幣(起訴書附表一漏載該筆) 8/28進2.7新幣 (起訴書附表一誤植「9/8進0.83」) 9/13進1.5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2-183)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110偵31152卷一P13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 2-4 、 3-6 林光裕 LIM KONG YUH 胡學文(文)、 蘇培睿(睿) 5月25日 7月13日 單況表記載: 06/03進17.2新幣   06/17進5.8新幣    6/28進5.22新幣   7/5 進5新 7/13 進7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P161-162)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 4-6 劉玉珠 lawgek choo 陳彥璋(軒) 6月4日 6月17日 單況表記載: 6/17進1.35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5 3-8 、 5-3 林秀蘭 LIM SIEW LAN 蘇培睿(睿)、 劉翰陽(皮) 6月11日 9月20日 單況表記載: 08/27進0.99新幣 9/3進2.14新幣 9/20進2.1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3、P190-19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6 4-11 劉美卿 LOW MUI KENG 陳彥璋(軒) 7月12日 9月13日 單況表記載: 7/30進7.87新幣   7/31進4.93新幣   08/03進1.75新幣   8/21進1.2新   9/13進0.42新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1-182)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3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7 4-10 植桂寬 CHEK KWAI FOON 陳彥璋(軒) 7月13日 7月30日 單況表記載: 7/30進7.1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1-182)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8 4-8 吳玉蘭 EUNICEGOHGEK LAN 陳彥璋(軒) 7月15日 7月30日 單況表記載: 7/30進1.46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1)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9 1-8 、 3-11 徐偉山 CHOOI WAI SAN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17日 9月23日 單況表記載: 9/16進1.1新幣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P164-16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0 1-2 、 3-3 黃裕鵬 NG JOO PONG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23日 9時許(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8日 ) 8月30日 ①單況表記載: 8/20進1.28新幣   8/21進8.31新幣 ②報案資料: 詐欺金額5萬4104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5,0 00)(SGD)【約TWD 511 ,878】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39)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50-251)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61-362)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1 1-1 、 3-2 佘福雲 SEAH HOCK HOON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7月24日 8月25日 ①單況表記載  : 08/10進0.42新 ②報案資料: 詐騙金額$60 00(SGD) 【約TWD122, 851】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39)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0-232)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1)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2 2-1 陳金發 TAN KIM FATT  胡學文(文) 7月24日 7月24日 ①單況表記載  : 筆錄過程評 估客戶無產 值,筆錄清 單1000新幣 ,鋪陳二段 ,安單 ②報案資料: 詐欺金額$97 8.2(SGD) 【約TWD 20, 029】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9)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0、P223-225)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3 1-7 、 4-12 陳金泉 TAN KIM CHUAN 王建致(致)、 陳彥璋(軒) 8月2日 8月22日 單況表記載: 8/19進0.54新幣   8/20進5.66新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P182)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1)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4 1-4 、 3-1 、 4-2 安曉寧 anxiao ning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陳彥璋(軒) 8月5日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6日) 9月18日 ①單況表記載  : 9/4進2萬草 9/5進10.5草 ②報案資料: 詐欺金額$50, 000(SGD)約【TWD 1,023,756】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0)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48-249)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1-332)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5 4-14 陳國蓉 tankok yoong 陳彥璋(軒) 8月12日 9月16日 單況表記載: 9/3進1.75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6 3-12 、 5-7 許容銡 KOH ENG KIAT 蘇培睿(睿)、 劉翰陽(皮) 8月18日 9月22日 單況表記載: 9/17進3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7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7 1-3 李小翠 LEE SIEW CHOI 王建致(致) 8月20日 9月16日 ①單況表記載  : 9/3進3.45新幣 9/4進4.88新 9/16進2.7新幣 ②報案資料: 詐欺金額$110 ,322(SGD)【約TWD 2,258,857】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39-140)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0、P226-227)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4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8 2-6 、 5-5 朱宇凡 Zhu Yufan 胡學文(文)、 劉翰陽(皮) 8月24日 9月25日 單況表記載: 09/25進4.99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1)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9-300)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9 4-15 、 6-1 王雪芳 ONG XUE FANG CHRISTINA 陳彥璋(軒)、 楊柏楷(海) 8月26日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7月29日) 9月16日 單況表記載: 9/4進3.35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P203)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0 4-1 尹漢基 Wanhon kee 陳彥璋(軒) 8月31日 9月23日 ①單況表記載  : 09/10進9.95新幣   09/11進4.93新幣   09/13進17.6新幣   09/20進1.01新幣   09/23進4新幣 (起訴書附表一誤植「09/ 26進5新幣」 ) ②報案資料: 詐欺金額$415 ,999(SGD)【約TWD 8,517,631】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9)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9-240)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4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1 5-4 黃友京 NG EUGENE 劉翰陽(皮) 9月1日 9月17日 單況表記載: 09/17進2.5新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1)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2 4-5 雷迪元 Lwee diyuan,daniel 陳彥璋(軒) 9月12日 9月15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5日) 單況表記載: 09/25進1.59新幣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0) ②扣案雲端資料光碟:  路徑:00000000one_drive/單況/歷史單況/21-09/0000-00-00單況表頁6-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附表三】未遂部分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姓名 機手 詐騙時間(起) 詐騙時間(迄) 卷證(單況表)出處 參與之被告 1 3-62 、 5-10 鄭國蘭 tee koi lian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3月16日 6月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7、P192-193)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 5-11 何泳聖 HO YONG SHENG 劉翰陽(皮) 4月17日 5月3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3 5-12 林金駿 limkim jun 劉翰陽(皮) 4月22日 5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4 1-13 、 4-35 陳再強 TAN CHOI keon 王建致(致) 、 陳彥璋(軒) 5月1日 6月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3、P186)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 3-16 李愛芝 lee ai tee 蘇培睿(睿) 5月2日 6月1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6)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 2-10 陳康盛 THANG KANG SHENG 胡學文(文) 5月17日 5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2)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7 2-18 姚志豪 YOU CHEE HOE 胡學文(文) 5月19日 6月1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 5-13 王勇勝 WONG YONG SHENG 劉翰陽(皮) 5月19日 6月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 3-17 、 5-14 白通興 PEH TONG HENG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5月21日 6月1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6-167)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 1-14 、 3-63 張錦利 TEO KIM LEE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5月25日 8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3、P17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57-358)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 5-15 梁宗賢 LEONG CHON YIEN 劉翰陽(皮) 5月25日 6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3-19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 4-36 、 5-16 邱福來 KOO HOCK LYE 陳彥璋(軒) 、 劉翰陽(皮) 5月26日 8月1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187、P194)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9)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 2-19 、 5-17 陳金明 TAN KIM MENG MICHAEL 胡學文(文) 、 劉翰陽(皮) 5月27日 6月8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P194)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3)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 1-15 、 3-18 陳福明 TAN HOCK B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5月31日 9月1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3-144、P16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59-360)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5 3-19 、 5-18 張聖馨 tessa teo shen xin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6月5日 7月1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7)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6 4-37 陈伟芳 TAN WEI FANG 陳彥璋(軒) 6月8日 9月1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 110偵31152卷一P13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7 2-20 、 3-20 貝莉芳 Pooi Lee fong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6月12日 7月1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P168)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1)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8 5-19 陳世安 TAN SAY ANN 劉翰陽(皮) 6月14日 8月1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4-19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9 5-20 潘秀中 PAN XIU ZHONG 劉翰陽(皮) 6月14日 6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5)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0 5-21 李文嬸 LI WENSHEN 劉翰陽(皮) 6月16日 9月1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1 1-16 袁鴻才 WONG HONG CHYE 王建致(致) 6月23日 6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2 1-17 周紫榆 CHEW KOON EE 王建致(致) 6月24日 6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3 2-11 、 5-22 梁穎嫻 NEO YING XIAN 胡學文(文) 、 劉翰陽(皮) 6月24日 8月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2-153、P195-19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7)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4 3-21 陳大衛 TAN LIM PEH 蘇培睿(睿) 7月8日 7月14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8)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5 3-22 齊月 QI YUE 蘇培睿(睿) 7月10日 7月1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8)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6 4-16 俞玫 yu mei 陳彥璋(軒) 7月10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7 4-17 韓瑋枝 vicki han wee kee 陳彥璋(軒) 7月10日 7月1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3-18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8 3-15 王聲宏 ONG SHEN GHONG 蘇培睿(睿) 7月11日 8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3)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29 3-23 柳天興 LIEW THIAN ENG 蘇培睿(睿) 7月12日 7月1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8-16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0 3-24 陳升文 CHEN SHENG WEN 蘇培睿(睿) 7月12日 7月1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1 2-21 林巧云 LIM QIAO YUN 胡學文(文) 7月12日 7月1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5)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2 2-22 陈政国 TAN CHIN KOK 胡學文(文) 7月13日 7月1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3 3-25 劉昱廷 Low YU TING 蘇培睿(睿) 7月13日 7月1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4 4-18 姚娜 YAO NA 陳彥璋(軒) 7月13日 7月1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5 4-19 譚瑋賢 THAM WEI XIAN 陳彥璋(軒) 7月14日 7月1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6 3-26 許德興 Koh beck seng 蘇培睿(睿) 7月16日 7月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7 2-23 、 3-27 黃凤英 WONG FONG YENG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7月16日 7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P169)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8 2-24 赵彬 ZHAO BIN 胡學文(文) 7月17日 7月1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39 3-28 張桂錦 CHANG WEI KUM 蘇培睿(睿) 7月17日 7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9-17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0 3-29 梁建明 LEONG KIN MENG 蘇培睿(睿) 7月17日 7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1 4-20 張漢秋 teo hung chiew 陳彥璋(軒) 7月17日 7月1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2 2-12 、 3-30 岳峻宇 YUE JUN YU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7月18日 7月23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3、P170)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19-32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3 3-31 李成賓 LI CHENG BIN 蘇培睿(睿) 7月18日 7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4 2-25 許佩琪 KOH PEY CHI 胡學文(文) 7月19日 7月1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5 3-32 劉明輝 LAU BENG HUI 蘇培睿(睿) 7月20日 7月2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0)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6 4-21 衛寶珠 wey poh choo 陳彥璋(軒) 7月20日 7月2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7 1-18 郭水源 KWEK CHWEE GUAN 王建致(致) 7月21日 7月2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8 1-19 鐘亞明 CHONG AH BENG 王建致(致) 7月21日 7月2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4)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49 5-23 潘卉岩 TAN HUIYAN 劉翰陽(皮) 7月21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0 5-24 葉偉明 YIP WHYE MENG 劉翰陽(皮) 7月22日 7月31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3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1 3-33 白素佩 CONNIE PEK SOCK PEI 蘇培睿(睿) 7月23日 7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2 5-9 林福來 Lin hock lai 劉翰陽(皮) 7月23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2月23日 ) 7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2) 胡學文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3 4-22 張霖澎 tiong ling pheng 陳彥璋(軒) 7月24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4 3-34 姚航星 YEW HONG SING 蘇培睿(睿) 7月25日 8月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5 1-20 王健華 WONG KIN WAH 王建致(致) 7月26日 7月28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6 5-25 鄔淑芬 woo soo fan 劉翰陽(皮) 7月26日 7月28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 ②扣案雲端資料光碟:  路徑:00000000one_drive/單況/歷史單況/21-07/0000-00-00單況表頁24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7 起訴書附表一1-6 、 4-9 郭志寶 KOAY KEE POH 王建致(致)、 陳彥璋(軒) 7月27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 (起訴書誤植「7/30進1.46新幣」)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8 2-26 、 6-2 李光明 Lee Kong beng 胡學文(文) 、 楊柏楷(海) 7月27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P203)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59 3-35 史曉東 SHI XIAO DONG 蘇培睿(睿) 7月27日 7月2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0 4-23 庄秀祥 zhuang xiu xiang 陳彥璋(軒) 7月27日 7月2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1 3-36 黃瑞云 NG SHWEE HOONG 蘇培睿(睿) 7月28日 7月3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1)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2 5-26 許貴芳 KOH KWEE HUANG 劉翰陽(皮) 7月28日 7月2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403)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3 5-27 林智源 Lin zhi yuan 劉翰陽(皮) 7月29日 8月10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5-306)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4 5-28 、 6-3 鄭宇軒 TAY EESEN 劉翰陽(皮) 、 楊柏楷(海) 7月29日 9月1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7、P203)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9-340)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5 5-29 蕭月鳳 SIEW YUET FOONG 劉翰陽(皮) 7月29日 7月2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7)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6 1-21 費納斯 FEI NASI 王建致(致)、 蘇培睿(睿)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蘇培睿 ) 7月30日 8月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日 )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7 4-24 卞旋羽 peng siew mei 陳彥璋(軒) 7月30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4)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8 5-30 王冠方 ong Kuan fang 劉翰陽(皮) 7月30日 9月8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7-198)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69 1-22 吳文吉 GOH BOON KIAT 王建致(致) 7月31日 8月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0 5-31 馮學榮 HOON HOCK ENG 劉翰陽(皮) 7月31日 7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8)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1 2-13 、 5-32 張書健 zhang shu jian 胡學文(文) 、 劉翰陽(皮) 8月1日 8月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3、P198)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3-29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2 4-38 朱金妹 CHU KIM MOI 陳彥璋(軒) 8月3日 9月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4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6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3 2-27 、 3-37 林贵海 LIM QUEE HAI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8月5日 8月3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6-157、P172)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4 1-11 、 3-38 孫月清 SNG QUAY CH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8月6日 8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2)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25-326)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5 5-33 謝維航 SIE WEI HANG 劉翰陽(皮) 8月6日 9月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8-19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6 6-4 卢继桂 LU JI GUI 楊柏楷(海) 8月6日 8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3)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7 4-39 、 5-34 、 6-5 吳振東 GEOFFREY NGUCHIENTONG 陳彥璋(軒) 、 劉翰陽(皮) 、 楊柏楷(海) 8月7日 9月1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7、P199、P203-204)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3-304)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8 1-23 汪女士 HUYNH THI CAM VAN EM 王建致(致) 8月14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79 4-25 、 6-6 韓協元 han ngiap juan 陳彥璋(軒) 、 楊柏楷(海) 8月14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P204)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0 4-26 翁偉軒 ANG WEI  XUAN DION 陳彥璋(軒) 8月16日 8月2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1 1-12 、 4-27 林偉權 lum whye kuin,jordan 王建致(致) 、 陳彥璋(軒) 8月17日 9月9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3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2-143、P18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2 2-28 林繼茂 LING KEE MOH 胡學文(文) 8月20日 9月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9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3 2-30 楊忠造 YEO TIONG CHOO 胡學文(文) 8月21日 9月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7-158)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4 2-31 、 6-7 周波敦 chew poh toon 胡學文(文) 、 楊柏楷(海) 8月21日 9月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3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5 3-39 、 5-35 吳志成 NG SEE SENG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8月21日 8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2、P199)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6 3-40 黃德祥 NG TECK SIONG 蘇培睿(睿) 8月21日 8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2)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7 1-24 、 6-8 王有鑫 WANG YOUXI 王建致(致) 、 楊柏楷(海) 8月22日 8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P204)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8 3-41 王寶英 ONG POH ENG 蘇培睿(睿) 8月22日 8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89 2-32 傅淑君 Poh siok khoon 胡學文(文) 8月23日 8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0 3-42 陳錦秀 ten king siu 蘇培睿(睿) 8月24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1 4-28 詹聯成 chiam liang seng 陳彥璋(軒) 8月24日 8月2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2 1-9 、 3-14 何濟良 HO CHAI LEA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8月25日 9月1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1-142、P165-166) ②新加坡警察報案單明細、報案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9、P256-257)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3-344)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3 3-43 、 5-37 張有貴 cheong yau Kwai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8月25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4 4-29 倪振福 Guay chin hock 陳彥璋(軒) 8月25日 8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5 5-36 丁馳宇 ding chiyu 劉翰陽(皮) 8月25日 8月28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9)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01-302)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6 5-38 林泳耀 lim yeong yaw 劉翰陽(皮) 8月26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7 1-25 王金明 WANG JIN MING 王建致(致) 8月27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5-146)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8 3-44 王華倫 ONG WAH LOONG 蘇培睿(睿) 8月27日 9月4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99 4-30 卓猷全 toh yew chuan 陳彥璋(軒) 8月27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0 4-31 林家玉 lim chjia yee 陳彥璋(軒) 8月27日 8月27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5) 胡學文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1 5-39 侯樹起 hou shuqi 劉翰陽(皮) 8月27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2 3-45 、 7-3 蔡德銘dominic  chua  teck  ming 蘇培睿(睿) 、 游騰凱(南) 8月29日 9月4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3-174)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3 1-26 覃錦昌 CHAM KAUM CHONG 王建致(致) 8月30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6)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4 6-9 徐巧恩 CHEE QIAO NE 楊柏楷(海) 8月30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4)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5 7-4 牟璇珲 MU XUAN HUI 游騰凱(南) 8月30日 8月3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6 1-10 、 2-16 楊美儀YONG MAY YEE 王建致(致) 、 胡學文(文) 9月1日 (起訴附表二誤載為10日) 9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2、P154)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43-24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7 4-40 、 7-5 林貴全 LIM KWEE CHUAN PETER 陳彥璋(軒) 、 游騰凱(南) 9月1日 9月1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8、P20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8 1-27 、 1-29 、 3-64 、 3-65 黃新福(黃今福) WONG SIN FOK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9月2日 9月28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6、P17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33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09 1-28 、 3-46 林寶榮 LIN POH E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9月2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6、P174)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0 2-33 、 3-47 符慧明 FOO HUI MING ANN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9月5日 9月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289-290)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1 3-48 、 6-10 鄭美琪 TEE MEI QI 蘇培睿(睿) 、 楊柏楷(海) 9月5日 9月13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4)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6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2 7-6 王惠芳 WEE HUI FANG 游騰凱(南) 9月5日 9月18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3 3-49 陳玉婷 TAN GEOK TING 蘇培睿(睿) 9月6日 9月9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4-17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7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4 1-30 、 3-50 商婉瑩 SHANG WAN YING 王建致(致) 、 蘇培睿(睿) 9月7日 9月18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P17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二次警詢卷㈠P105-106)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5 2-14 、 7-7 李伊娃 LEE YEE WA 胡學文(文) 、 游騰凱(南) 9月7日 9月1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3、P208)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6 5-40 楊立國 YANG LIGUO 劉翰陽(皮) 9月7日 9月12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41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7 3-51 周金花 CHOO KIM HUA 蘇培睿(睿) 9月8日 9月1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8 7-1 萬錦波 BAN KAM BOR 游騰凱(南) 9月8日 9月20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6) ②新加坡警察報案單明細、報案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89、P258-259)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19 2-15 、 3-52 何景華 HO KENG WAH 胡學文(文) 、 蘇培睿(睿) 9月9日 9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4、P17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0 3-53 吳昇峰 NG SING FONG 蘇培睿(睿) 9月9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1 2-34 蔡金宝 chua kim poh 胡學文(文) 9月10日 9月11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8)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2 3-54 林筠菀 LIM YUEN LING 蘇培睿(睿) 9月11日 9月20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5-17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9-35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3 2-29 林永華 LIM YONG HUA 游騰凱(南)(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胡學文) 9月13日 9月1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4 3-13 林紈吟 LIM WAN YING, LILY 蘇培睿(睿) 9月13日 9月22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65) ②新加坡警察報案單明細、報案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53-255)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45-34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5 4-41 、 6-11 黃思雯 NG SEE WEN 陳彥璋(軒) 、 楊柏楷(海) 9月13日 9月21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8、P204-205)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㈡P16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6 5-41 楊麗娟 yeoh lay keong 劉翰陽(皮) 9月14日 9月18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2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0-201)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21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7 1-31 蕭豐昌 SEOW FONG CHONG 王建致(致) 9月15日 9月17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8 2-17 、 7-8 羅文光 LOW VUN KONG 胡學文(文) 、 游騰凱(南) 9月15日 9月24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54-155、P208)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4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29 4-32 林秀娥 lim siew ngoh 陳彥璋(軒) 9月15日 9月24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3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0 7-2 杜穎鋥 DU YING ZENG, ANDREW 游騰凱(南) 9月15日 9月23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6)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7-238)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1 4-33 葉偉立 yap wee lip 陳彥璋(軒) 9月18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2 1-32 陳恩 CHEN EN 王建致(致) 9月19日 9月19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3 3-55 、 5-42 林麗娥 LIM LI ERR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9月19日 9月22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P201)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警方報告(含被害人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41-242)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㈡P24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4 4-34 張寶龍 teo poh leng 陳彥璋(軒) 9月19日 9月2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8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55)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5 7-9 覃祖良 TUM CHOO LIENG 游騰凱(南) 9月19日 9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8)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28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6 5-8 胡臣升 Oh Chen sheng 劉翰陽(皮) 9月19日9時許 9月24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92) ②新加坡警察之報案單明細、筆錄(第二次警詢卷㈣P228、P233-234) ③「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第一次警詢卷㈢P26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7 7-10 鐘寶宜 CHOONG POH YEE 游騰凱(南)、 9月20日 9月23日 單況表(本院卷㈡P141-142 )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8 3-56 、 5-43 王志成 ong chee seng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9月21日 9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8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39 3-57 、 5-44 郭君華 kok Kuan wah 蘇培睿(睿) 、 劉翰陽(皮) 9月21日 9月26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㈡P45-46)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0 3-58 甄國基 Chan Kok kee 蘇培睿(睿) 9月22日 9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被害人之生活環境、財產相關資訊紀錄(第一次警詢卷㈠P353)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1 5-45 黃一頌 ng yi song 劉翰陽(皮) 9月22日 9月22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2 5-46 龐璐穎 pang luying 劉翰陽(皮) 9月23日 9月2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1)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8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3 7-11 張鋒 ZHANG FENG 游騰凱(南) 9月23日 9月23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4 1-33 、 2-35 黎耀泉 LAI YEW CHIM 王建致(致) 、 胡學文(文) 9月24日 9月24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P158-159)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5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5 3-59 黃秀珠 NG SIEW CHOO 蘇培睿(睿) 9月24日 9月25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6-177)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17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6 7-12 紀日杰KEE LEK KEAT 游騰凱(南) 9月24日 9月25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9)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7 1-34 沈梅英 SIM BUAY ENG 王建致(致) 9月25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4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8 3-60 VELAYUDHAN IRENE 蘇培睿(睿) 9月25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49 5-47 戴永春 Tay eng choon 劉翰陽(皮) 9月25日 9月26日 ①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201-202) ②「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科筆錄」(110偵31152卷一P391)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150 3-61 王示輝 WONG SEE HUI 蘇培睿(睿) 9月26日 9月26日 單況表(第二次警詢卷㈣P177) 胡學文 游騰凱 楊柏楷 陳彥璋 王建致 劉翰陽 蘇培睿 黃文建 
【附表四】自機房扣得(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iPhone 12藍色手機1支【胡學文】【4F-B-床,1-1】
    2、msi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胡學文】【4F-B-床,1-3】
    3、Google廠牌手機1支【胡學文】【4F-B-床,1-5】 
  4、iPhone 8 plus黑色手機1支【胡學文】【4F-B-床,1-2
       】
  5、ipad玫瑰金平板電腦1臺【胡學文】【4F-B-床,1-4】
    6、sim卡1張【胡學文】【4F-B-床,1-6】
    7、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胡學文】【4F-B-床,1-7】
    8、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胡學文】【4F-B-床,1-8】
    9、ipad平板電腦1台【蘇培睿】【4F-B-床,2-1】
    10、iPhone 7粉紅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2】
    11、iPhone銀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3】
    12、iPhone手機1支(背殼內含兩張sim卡)【蘇培睿】【4F
        -B-床,2-4】
    13、iPhone金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5】
    14、iPhone金色手機1支【蘇培睿】【4F-B-床,2-6】
    15、三星廠牌金色手機1支【劉翰陽】【4F-B-床,3-1】
    16、LG廠牌平板電腦1台【劉翰陽】【4F-B-床,3-2】
    17、iPhone8 plus黑色手機1支【劉翰陽】【4F-B-床,3-3
        】
    18、ipad白色平板電腦1台【劉翰陽】【4F-B-床,3-4】
    19、iPhone8 plus黑色手機1支【王建致】【4F-B-床,4-1
        】
    20、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王建致】【4F-B-床,4-2】
    21、iPhone8 plus白色手機1支【王建致】【4F-B-床,4-3
        】
    22、sim卡1張【王建致】【4F-B-床,4-4】
    23、ipad玫瑰金平板電腦1台【王建致】【4F-B-床,4-4】
    24、iPhone銀色手機1支【王建致】【4F-B-床,4-5】
    25、監視器2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1】
    26、WIFI分享器1台(含SIM卡)【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
        有】【4F-B-2】
    27、iPhone黑色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
        -B-3】
    28、WIFI分享器1台(含SIM卡)【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
        有】【4F-B-4】
    29、iPhone卡通樣式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
        【4F-B-5】
    30、華為無線網卡1支(含SIM卡)【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
        持有】【4F-B-6】
    31、iPhone金色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
        -B-7】
    32、SIM卡12張【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8】
    33、ipad銀色平板電腦1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
        4F-B-9】
    34、監控專用SD卡1張【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B
        -10】
    35、iPhone黑色手機1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4F
        -B-11】
    36、iPhone粉紅色手機1支【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
        4F-B-12】
    37、iPhone黑色手機1支【胡學文】【4F-A-1】
    38、oppo廠牌金色手機1支【胡學文】【4F-A-2】
    39、android手機1支【胡學文】【4F-A-3】
    40、SIM卡2張【胡學文】【4F-A-4】
    41、smart讀卡機1個(含SD卡)【胡學文】【4F-A-5】
    42、USB1個【胡學文】【4F-A-6】
    43、分享器1個【胡學文】【4F-A-7】
    44、SD卡1個【胡學文】【4F-A-8】
    45、4G強波器1臺【胡學文】【4F-A,陽台】
    46、msi筆記型電腦1台【胡學文】【2F-1】
    47、監視器1個【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2F-2】
    48、監視器主機1台【除黃文建外之7人共同持有】【1F-1】
    49、ipad玫瑰金平板電腦1台【游騰凱】【3F-A-床1-1】
    50、iPhone白色手機1支(內含SIM卡)【游騰凱】【3F-A-
        床1-2】
    51、遠傳電信公司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游騰凱
        】【3F-A-床1-3】
    52、iPhone6s銀色手機1支【楊柏楷】【3F-A-床2】
    53、Apple廠牌平板電腦1台【陳彥璋】【3F-A-床4-1】
    54、台哥大電信公司SIM卡1張(裝在平板電腦內)【陳彥璋
        】【3F-A-床4-2】
    55、遠傳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陳彥璋】【3F-A
        -床4-3】
    56、iPhone8金色手機1支【陳彥璋】【3F-A-床4-5】
    57、iPhone粉色手機1支【陳彥璋】【3F-A-床4-6】
    58、iPhone7金色手機1支【陳彥璋】【3F-A-床4-7】
    59、7-11儲值遠傳易付卡30日序號單據1張【陳彥璋】【3F-
        A-床4-4】
【附表五】自被告黃文建處扣得(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
至3樓)
    1、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2、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3、集團成員雜支記錄簿1本
    4、繳費通知單及明細1張
    5、集團生活雜支發票5份
    6、集團成員身份證2張
    7、集團成員生活雜支簿1本
【附表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進出機房需行經之當鋪
)扣得:
    1、iPhone12手機1支
    2、iPhone8手機1支
    3、電腦主機1台
    4、監視器主機1台
    5、WIFI分享器1台 
【卷宗名稱與簡稱對照】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宗卷一至三(簡
    稱第一次警詢卷㈠至㈢)。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卷一至四(簡稱第二次警詢
    卷㈠至㈣)。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152號卷一至二(簡稱
    110偵31152)。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0950
    29號卷一至五(簡稱中市警六卷一至五)。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逕搜字第11號(簡稱110逕搜11
    )。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同調字第499號(簡稱110聲
    同調49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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