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1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培維彭國能鄭永彬

聲請人
即被告
張哲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各壹輛,暫行發還張哲銘,並負保管之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哲銘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各1輛(下稱本案扣押車輛),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扣押在案。本案扣押車輛之登記車主雖為宏溢貨運有限公司,惟係因大貨車靠行制度關係,實際上為被告賴以生活之工具。又本案扣押車輛並非違禁物,本案亦無續行對之採證必要,且暫行發還無礙於將來判決沒收之執行,為免本案扣押車輛因未能適時保養造成損壞,爰依法聲請暫行發還被告並負保管之責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又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乃以上開關係人之請求為限,俾使權利受最小侵害而為之處置。故「暫行發還」者,其扣押關係,當仍存續,不過暫時停止其扣押之執行,而命請求人代負保管之責而已,故受暫行發還之人有保管之責任,且不許為處分。暫行發還後,案件終結無他項諭知者(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本案扣押車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後,認本案扣押車輛係被告駕駛,供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所用,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4995、33055、34714、40355、40337、40338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於111年12月8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11號判決在案(下稱本案,尚未確定)等情,有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察官起訴書及本案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110偵33055卷二第227至232、237頁、本案卷一第11至25頁、本案卷二第293至316頁),此部事實分堪以認定。

㈡本案扣押車輛雖係被告本案所用之犯罪工具,並為本案之證據,難認已無留存之必要,惟考量車輛若長期未定期保養維護及發動駕駛,將喪失或嚴重減損其效能,形同廢鐵,有損扣押物之價值;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本案扣押車輛未宣告沒收,業經本案判決在案,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應無實際再對本案扣押車輛採證之必要。又本案扣押車輛固另涉及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1766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強執另案),並經該案發執行命令禁止本院對債務人即宏溢貨運有限公司交付或移轉本案扣押車輛,然經本院函詢後,強執另案及宏溢貨運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本件聲請發還本案扣押車輛乙事,分別表示發還被告沒有意見、同意發還被告等語(本案卷二第359、363至367、375至377、433頁)。從而,綜合審酌本案扣押車輛之性質、訴訟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被告聲請暫行發還本案扣押車輛,並負保管之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暫行發還後,案件終結而無他項諭知(判決確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