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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57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進清簡志宇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5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敬為

      賴曉雯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按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1738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陳敬為、賴曉雯各涉犯竊盜、贓物等案件,與前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608、8775、11144、11148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04號被告陳敬為等贓物等案件,屬於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誤植第26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且於民國110年7月19日經本院受理以110年度易字第1557號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9日中檢謀方110偵233字第1109066696號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可憑。

四、惟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04號案件已經辯論終結並於109年12月29日宣判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04號判決可按。是以,本件檢察官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04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5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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