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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宜璇黃凡瑄孫藝娜

110年度金訴字第79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18號

110年度易字第1687號

110年度易字第20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6「寄出時間」欄,關於「107年11月14日23時8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1月14日23時時8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