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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蔡孟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俊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之記載,應更正為「魏俊根犯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部分漏未載宣告刑刑度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8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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