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章
具 保 人 陳可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可軒因受刑人林文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嗣因受刑人該案由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0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判處應執行2 年2 月,再經上訴至最高法院,經駁回上訴而確定。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未遵期到案,亦無在監在押;檢察官並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2 月26日中檢增癸110 執2779號通知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存卷可考。又受刑人另案毒品案件遭通緝,有臺灣高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之規定,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本案受刑人若經合法傳、拘無著,而為通緝,固屬逃匿,惟受刑人另案雖經通緝,尚不能解為本案亦有逃亡或藏匿。亦即另案通緝之效力並不當然及於本案,數案件之同一被告縱其中一案經通緝,不因此認他案亦同有逃匿情事,而應各案依法定程序分別認定。倘欲沒入保證金,仍應就本案依法定程序傳喚、拘提受刑人,而認受刑人於本案確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始得沒入保證金。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受刑人於本案既未經拘提,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受刑人確有逃匿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有違前揭規定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