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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110 年度執更字第13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宏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宏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1月10日      │107 年7 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88 號          │字第4199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693號 │107 年度訴字第2778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8 年5 月13日      │107年12月11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693號 │110 年度台非字第99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108 年5 月13日      │110 年3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更│
│                │第9115號            │字第134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1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