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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江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3號強制戒治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而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修正發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內有關「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第1 題及第3 題之計分方式,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而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乃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條規定參照),則法務部對此二者所為修正,要屬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若依新標準重新評估有合於刑法第2 條第3 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受處分人,如檢察官未為前述之處置,應認檢察官已拒絕重新評分,受處分人自無庸再另向檢察官為何請求,而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逕向為該裁判之法院,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結論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江寧(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44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30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3號執行強制戒治,目前仍在戒治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而就認定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憑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實施,就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修正為每筆(次)5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修正為每筆(次)為2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餘則無修正,則據此重新計算後,聲明異議人各項分數分別為:1.靜態因子: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24分(包括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評估為10分【以上限10分計】、首次毒品犯罪年齡評估為5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評估為4 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評估為5 分)、臨床評估部分合計12分(包括合法物質濫用評估為2 分、使用年數評估為10分)、社會穩定度部分評估為2 分(工作部分為2 分) ;2.動態因子:所內行為表現為2分、臨床評估部分合計4 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估為4 分),以上合計為44分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 年2 月17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01050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可佐。

㈢從而,聲明異議人依前開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重新計算分數後,總分為44分,並未達前開評分說明手冊所定「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或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總分在60分(含)以上」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此時即應為有利聲明異議人之認定,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既未依刑法第2條第3 項之規定免除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則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裁定停止聲明異議人強制戒治之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4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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