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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5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國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5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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