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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呂超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桂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96號),前經本院裁定駁回部分聲請(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請人不服就駁回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關於駁回聲請部分(110年度抗字第928號),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桂蘭於民國109年7月2日23時5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2時4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為警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109年度安保字第881號),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透明結晶4包(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編號2、編號5、編號6),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由該院以化學呈色法、氣象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201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917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2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237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316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3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569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5566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4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564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5537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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