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桂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96號),前經本院裁定駁回部分聲請(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請人不服就駁回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關於駁回聲請部分(110年度抗字第928號),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桂蘭於民國109年7月2日23時5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2時4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為警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109年度安保字第881號),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透明結晶4包(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編號2、編號5、編號6),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由該院以化學呈色法、氣象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201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917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2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237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316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3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569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5566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 4 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564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5537公克(淨重)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06號鑑驗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