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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8號

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宜璇吳欣哲黃凡瑄

上 訴 人即

被告
謝文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文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文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8號、111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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