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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希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09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希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 所示「匯款時間」欄關於「109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8 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1 月15日中午12時41分許」;「提領時間」欄第7 列關於「109 年1 月15日下午1 時58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1 月15日中午12時58分許」;另增列「被告丁希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資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8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於109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109 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4 案嗣經本院於109 年10月13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40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甫於108 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竟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1 月間即故意再犯本案,且其上開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足認其自我控管能力欠佳,前開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自應依前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5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公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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