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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路逸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菀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匯款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附表編號3關於「匯款時間」內原記載「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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