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菀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匯款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附表編號3關於「匯款時間」內原記載「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110年1月15日下午2時34分19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