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昇蓉李依達張美眉

原告
吳宇庭 送達地址:住○○市○區○○00街00號 (公益派出所)
被告
張喬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被訴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罪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