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
- 原告
- 吳宇庭 送達地址:住○○市○區○○00街00號 (公益派出所)
- 被告
- 張喬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被訴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罪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併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