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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SUDARTO(印尼籍,中文名:達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DARTO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5日確定,111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刀械(手指虎)1個,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5月5日確定,迄於111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手指虎1個,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為:長約11公分,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手指虎),此有該局110年2月26日中市警保字第1100014737號函檢附刀械鑑驗登記表、刀械鑑驗相片各1份附卷足憑,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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