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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蔡宗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5號、111年度他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名稱「APPLE(word mark)」商標權之無線耳機壹組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無法查明該不詳人士之真實年籍資料而以111年度他字第288號簽結,惟該案扣案之無線耳機1組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以民國110年12月28日保二(刑二)字第1100474515號函報告不詳人士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該不詳人士之真實年籍資料而以111年度他字第288號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誤。

(二)前揭案件扣案之無線耳機1組(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3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名稱「APPLE(word mark)」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等在卷可查(他卷第16至23頁),復有該組無線耳機扣案為憑(他字第35頁),是該組無線耳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沒收,故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無線耳機1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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