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桓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70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茲因於本案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是此部分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至④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1日 ①109年10月17日、109年10月18日 ②109年10月22日 (聲請書原載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22日,應予更正) ①、②109年4月3日、 ③、④109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6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號、第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號、第325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1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12月6日 111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