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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君諺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5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3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3月18日起至108年3月20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24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 110年度簡字第84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6日 110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 110年度簡字第8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111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3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9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7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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