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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怡君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祐成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祐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本院卷附之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祐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9/04/01 109/04/16 109/04/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3/24 111/03/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13 111/07/13 111/07/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05/01 110/09、10月間某日至110/11/14 110/1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2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156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6/07 111/06/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第3065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13 111/07/04 111/07/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7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4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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