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15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均以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在案,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案號部分漏載「111年度金簡字第115號」,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