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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昇蓉張美眉侯驊殷

原告
詹美華
原告
張禮明
原告
張富喬
被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被告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李泰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被告李泰龍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而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則係收受投資款之法人,然就起訴事實原告等人部分,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又原告等人縱因被告李泰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上開犯罪而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等人對於上述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未合,應予判決駁回。

三、原告等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另循民事程序向被告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侯驊殷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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