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93號
- 原告
- 張雅菲
- 被告
- 黃筱棋
陳鴻儒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4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本規定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已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述之事實,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對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17號(下稱前案刑事附帶民事事件)審理中。參諸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1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繫屬顯係後於前案刑事附帶民事事件甚明,且經核前案刑事附帶民事事件與本件之當事人、法律關係及請求均為相同。是以,前開已繫屬之事件,與本件係為同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原告自不得重行起訴。本件原告對被告就此同一事件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屬重複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屬不合法。從而,原告對被告再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