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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雷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麗紅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41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722號、第37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麗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麗紅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洪麗紅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詐欺集團接連詐騙告訴人劉國彬、王品然,致告訴人劉國彬、王品然於先後轉帳至指定帳戶再轉帳至被告帳戶內,時間極其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參照)。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先後對告訴人劉國彬、王品然、李松樹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告訴人3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另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22號、第37406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屬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從事不法行為,容任他人得將其帳戶作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使用,並加以提領其內所得款項,造成民眾受騙並受有財產上損失,亦使犯罪所得贓款之去向遭掩飾,金流形成斷點,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交付2個帳戶,且目前查知之被騙人數僅3位;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工作為百貨專櫃業務、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轉交與詐欺集團使用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又非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不予宣告沒收;且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