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ALICE CHEN SIAW WU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47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39號、109年度緩字第4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OPPO廠牌雙卡手機壹支(含SIM卡貳張、SD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LICE CHEN SIAW WUN(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曾筱雯)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確定,110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0月27日確定,110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2張、SD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管字第3726號),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徐小微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涉嫌觸犯妨害考試罪告發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表、扣押物品清單、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OPPO廠牌雙卡手機1支(含SIM卡2張、SD卡1張),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