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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文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復經徵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6日至110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267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2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2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07月28日 110年07月30日 111年0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62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等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08月24日 110年09月07日 111年02月14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08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助字第1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243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4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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