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政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26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12月8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50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9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