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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汝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汝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趙汝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請考量受刑人個人狀況,從輕量刑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受刑人家屬以書狀表示:如附表所示判決有重複判決之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各係針對不同犯罪事實而為裁判,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並無就同一案件重複判決之情形。受刑人家屬上開所述,容有誤會。

四、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8日 110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84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45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45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891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0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0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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