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君諺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5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3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3月18日起至108年3月20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24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 110年度簡字第84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6日 110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 110年度簡字第8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111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32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