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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70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肇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肇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肇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10日 110年06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1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1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6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1年0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6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25日 111年09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0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