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70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肇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肇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肇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10日 110年06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1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1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6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1年0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66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25日 111年09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