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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育綾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伍孝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孝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伍孝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108年度重訴字第2624號、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20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3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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