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伍孝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孝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伍孝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108年度重訴字第2624號、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20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