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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怡蓁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15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均以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在案,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案號部分漏載「111年度金簡字第115號」,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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