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義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629號),本院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義德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對告訴人莊雅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略以:被告陳義德(原名湛昊駩)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加入「忍者哈特利」、「昊」、「帝富娛樂(客服)」、「麥安捏」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組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湛昊駩與「忍者哈特利」、「昊」、「帝富娛樂(客服)」、「麥安捏」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告訴人莊雅琳,致告訴人莊雅琳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人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由被告依「帝富娛樂(客服)」、「麥安捏」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再於不詳時、地,交付所提領之款項予不詳之上手,以此方式隱匿告訴人莊雅琳所匯入詐騙款項之去向而使金流無法追蹤,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立法意旨無非以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乃指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只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覆裁判。是對後起訴之同一事實,或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避免重覆審判,一事二罰,自非得再予起訴。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全部為先後兩次起訴,如先後起訴之同一案件已經實體上判決判決,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惟若先起訴之判決雖確定在後,「但於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先行確定,則應以先確定者為有既判之拘束力,後確定者,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為免訴之諭知,俾符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60年台非第77號判決、90年度台非字第132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莊雅琳遭詐欺集團詐騙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再由被告提領3000元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係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16日繫屬本院後(下稱本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以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詐欺集團詐騙匯款遭提領贓款部分,係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於111年7月1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7518、8854號,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業於112年1月3日先行確定在案(下稱另案),有該刑事判決書、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9、281至286頁)。查本案此部分雖繫屬在先,惟與另案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乃具有事實之同一性,堪認另案應屬重複起訴,則另案既已先行實體判決確定,本案此部分自應受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民國、新臺幣) 匯款之人頭帳戶 提領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莊雅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雅琳佯稱:可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搶單賺取佣金云云,致莊雅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4月18日21時14分許,匯款3萬元 曾華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1年4月19日0時54分許,提領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提領情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附表編號2 莊雅琳 不詳機房成員於社群網站FACEBOOK傳訊莊雅琳,佯稱要提供工作機會,在蝦皮幫忙搶單可抽取佣金云云。莊雅琳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8日20時41分許以網路轉帳3萬元至曾華貴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1時14分許,以網路轉帳3萬元至曾華貴之上開帳戶。 陳義德於111年4月18日20時51分許,在和美道周郵局(彰化縣○○鎮道○路000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元;於同日20時56分許,在統一便利商店新勝利門市(彰化縣○○鎮○○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000元;又於同日21時19分許,至上址和美道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