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5號
第12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崇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顯係「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