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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凡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逸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逸鈞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逸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一般洗錢既遂及未遂、參與犯罪組織、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期自112年2月22日起算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度字第344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2年2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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