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逸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逸鈞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逸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一般洗錢既遂及未遂、參與犯罪組織、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期自112年2月22日起算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度字第344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2年2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