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0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淑芳徐煥淵王振佑

原告
徐敏玲
被告
蔡銘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查:原告固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金檢(按應係「中金簡」)字第161號判決有罪為據,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對原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該犯嫌與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61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為屬裁判上同一案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由,以111年度偵字33482、42857號為不起訴處分,且被告亦未因該犯嫌而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之情形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依前開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0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