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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62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RAN VAN HUNG(越南籍,中文名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護照號碼「C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號」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居留證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62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