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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00號

聲請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孟潔鄭咏欣張雅涵

聲請人
即被告
蔡俊廷
選任辯護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3號),對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俊廷(下稱被告)所涉犯加重詐欺罪,非實務上所認之重罪,且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遭逮捕至今,從未逃避,均配合調查,並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偵查中本案共同被告4人及告訴人2人均已具結作證,尚難以辯護人嗣有可能會傳喚證人為由,即認有串證之虞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請撤銷原羈押處分或變更原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1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抗告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可參照。查本件羈押既係由受命法官於案件繫屬於法院時訊問後所為,屬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該處分所屬法院即本院受理之,先予敘明。

三、又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再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以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773號),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犯罪事實,然有起訴書所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2名被害人受騙之金額甚鉅,日後將面臨之刑期非輕,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辯護人雖陳稱不聲請傳喚證人,然是否聲請傳喚證人本有隨訴訟進度而變更之可能,另考量其他共同被告亦可能聲請傳喚證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之虞,綜合審酌本案犯罪情節為組織型之集團犯行、被告之犯後態度、被害人受騙之金額,依比例原則進行權衡,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於112年8月11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重訴字第1583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㈡、本院認本案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客觀卷證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為警循線埋伏查獲而非自動到案,客觀上仍無從排除被告因畏罪而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雖坦承有護鈔之事實,然於本院訊問時否認犯行,顯有避重就輕,而與相關共犯所述情節不盡相符之情形,有待日後審理程序進一步釐清,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使案情真相陷於晦暗不明之虞,再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為國人所深惡痛絕,且此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危害社會秩序、安全甚鉅,再犯之潛在危險性亦高,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撤銷受命法官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揭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為羈押之處分,係屬本於職權之適法行使,本院審酌前開各情,認原羈押之處分並無任何違法、不當或逾越比例原則之情形,被告指摘原處分不當,聲請撤銷原處分或為代替羈押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0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準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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