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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6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志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又已執行完畢部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日 110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27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8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1年2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2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628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584號抗告駁回,撤銷緩刑於112年7月6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6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