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0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玉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冠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冠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456號及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9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4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冠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5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犯罪日期   104年9月起至105年2月止 103年9月15日起至104年11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39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2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456號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29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456號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12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8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0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