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柏豪
具 保 人 粘淑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9621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粘淑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粘淑珍因受刑人即被告林柏豪(下稱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被告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金上訴字第158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7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民國112年8月1日中檢介法112執9621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