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亭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5、28874、29421、34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亭諺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亭諺因罹患急性骨髓性血癌,經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迄今仍須定期化療,因其肺部有重度移植物抗宿反應併反覆氣胸,造成身體羸弱,呼吸喘,且血癌血球不穩定,需於門診治療,宜居家休養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查。又經本院函詢被告身體現狀及行動能力,經上開癌醫中心分院回函表示:「因為最近一次病患(即被告)到院治療時,在路上因肺部排斥喘不過氣,在院內緊急處置。所以到庭陳述是無法免除此類風險」等語,有上開癌醫中心分院114年12月11日臺大癌醫分企管字第1140006081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依前開法條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