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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6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振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載運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應更正為「載運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振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年2月、6月(共5罪)、4月、6月、7月確定;因侵
    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5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50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嗣於106年8月
    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主張上述構成累犯之事
    實,並有檢察官提出之刑事裁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卷
    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
    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前案之詐欺取財
    、侵占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竊盜案件,均屬故意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之犯罪,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知所警惕,再犯本
    案,足見被告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且依本案犯罪情狀,亦無須
    量處被告法定最低本刑之情形,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
    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竊取他
    人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行竊之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㈣沒收部分
 ⑴被告竊得之冷氣室外機1臺,固已發還告訴人梁國輝,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憑,然被告變賣該冷氣室外機所得
    之現金新臺幣918元,仍由被告自行保留,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至被告行竊使用之推車1臺,固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
    案,且參酌推車係一般常見之搬運工具,對於沒收制度所欲
    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11年度偵字第46436號
  被   告 李振毅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臺中○○○○○○○○)
            居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巷0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振毅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
    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4月、6月(5次)、6
    月、7月,於101年10月26日確定,入監執行後,再與其另犯
    詐欺、侵占等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8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
    月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106年8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於111年7月30日12時16分許,在梁國輝位於臺中市○區○
    ○路00號住處前,徒手竊取梁國輝所有、放置於該處,無人
    看管注意之二手中古冷氣室外機1台(已扣案發還),得手後
    搬上推車,載運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不知情之盈
    泉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918元,供己花用殆盡
    。嗣梁國輝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路口監
    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振毅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梁國輝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及證人即盈泉
    資源回收場會計人員林沛妤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案發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被告相片
    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相關資料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於偵查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43號裁定各1份等附卷
    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考量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
    係財產犯罪,被告既曾因前案執行完畢,卻未能有所悔悟,
    再犯本件犯行,足見被告有財產犯罪惡習,且所受前案徒刑
    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因認適用累
    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至
    被告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18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 葆 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 宥 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