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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振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振毅因犯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振毅因侵占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振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侵占 │ 公司法 │ 商業會計法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02.28 │99年10月間起至99年│99年12月24日起至100 ││ │ │11月9日止 │年1月26日止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9065號 │字第13305等號 │字第13305等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事│ │ 2771號 │ 176號 │ 176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年10月09日 │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08月3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判│ │ 2771號 │ 176號 │ 176號 ││決├────┼─────────┼─────────┼──────────┤│ │判決確定│ 101年10月09日 │ 101年10月26日 │ 101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12599號(編號 │字第12599號(編號 │字第12599號(編號 ││ │1-10定為應執行有期│1-10定為應執行有期│1-10定為應執行有期 ││ │徒刑5年) │徒刑5年) │徒刑5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間起至100 │100年5月19日起至 │ 100年05月19日 ││ │年3月7日止 │100年5月27日止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305等號 │字第13305等號 │字第13305等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事│ │ 176號 │ 176號 │ 176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08月3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判│ │ 176號 │ 176號 │ 176號 ││決├────┼─────────┼─────────┼──────────┤│ │判決確定│ 101年10月26日 │ 101年10月26日 │ 101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12599號(編號 │字第12599號(編號 │字第12599號(編號 ││ │1-10定為應執行有期│1-10定為應執行有期│1-10定為應執行有期 ││ │徒刑5年) │徒刑5年) │徒刑5年)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05月26日 │100年05月25日至100│ 100年05月30日 ││ │ │年06月01日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305等號 │字第13305等號 │字第13305等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事│ │ 176號 │ 176號 │ 176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08月30日 │ 101年08月3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1年度訴緝字第 ││判│ │ 176號 │ 176號 │ 176號 ││決├────┼─────────┼─────────┼──────────┤│ │判決確定│ 101年10月26日 │ 101年10月26日 │ 101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字第12599號(編號 │字第12599號(編號 │字第12599號(編號 ││ │1-10定為應執行有期│1-10定為應執行有期│1-10定為應執行有期 ││ │徒刑5年) │徒刑5年) │徒刑5年) │└──────┴─────────┴─────────┴──────────┘┌──────┬─────────┬─────────┬──────────┐│編 號│ 10 │ 11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底某日起至│ 100年06月07日 │ ││ │100年6月2日止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305等號 │字第1937、3406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後│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2年度易字第 │ ││事│ │ 176號 │ 956號 │ ││實├────┼─────────┼─────────┼──────────┤│審│判決日期│ 101年08月30日 │ 103年06月27日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定│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 102年度易字第 │ ││判│ │ 176號 │ 956號 │ ││決├────┼─────────┼─────────┼──────────┤│ │判決確定│ 101年10月26日 │ 103年07月28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12599號(編號 │ 字第15153號 │ ││ │1-10定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年)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4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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