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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政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077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政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呂政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呂政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8月12日 110年01月17日 109年08月21日、109年09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16、717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16、7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7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1月13日 112年01月13日 112年0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8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7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