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毓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毓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毓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毓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民國112年9月238日中院平刑捷112聲2827號函,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8罪 有期徒刑1年,共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8日 109年11月7日 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69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6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827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502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801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502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89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502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6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36503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01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6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7月29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30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98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502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0066號 112年度執更字第502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320號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至109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68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8682號 (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