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書毅
具 保 人 黃敏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敏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敏琇因受刑人廖書毅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繳納,嗣經本院於111年4月27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23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因檢察官及受刑人均未提起上訴而於112年6月12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併通知如受刑人逃匿,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竟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囑託拘提無著,具保人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其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再者,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